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赣经院纪字[2007]1号
学院为加强对使用、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责任人进行监督,提高其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从制度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形成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良好环境,切实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追究行为
有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无论责任人是否离任,均要追究责任,依规作出处理。包括:
1、对学院国有资产使用不当、保管不力,造成损失的;
2、把学院资产挪作它用,造成资产失控形成损失的;
3、不按规定对学院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或在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4、未经学院同意,擅自以学院资产为其它企业、个人或组织提供担保的;
5、将学院资产截流或转移,或将学院国有资产注册登记在他人名下,造成对该部分资产失控的;
6、组织或参与私分或将学院国有资产量化给个人的;
7、其它依法或学院认定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NextPage]
二、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
(二)经济处罚,包括:按比例赔偿经济损失;
(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免职;
(四)纪律处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五)造成学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视情节轻重及给学院资产造成的损失大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责任追究处理结果还与岗位津贴及年终考核挂钩,具体办法参照赣经院发[2006]8号、赣经院发[2006]38号文件执行。
三、责任划分:
(一)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所作决定,造成学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提出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负责任;
(二)部门领导直接作出的决定,造成学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作出该决定的相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NextPage]
(三)报经学院批准同意后实施的决定、方案,造成学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主持讨论或直接作出批准同意该决定、方案的学院领导和拟定实施该决定、方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四)在执行学院决定或院领导指示过程中,发现该决定、指示导致或可能导致学院资产重大损失,而不积极制止或采取避免措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追究作出该决定院领导的主要责任或作出该指示的院领导的直接责任外,还应追究执行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的主要责任;
(五)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决定,或故意隐瞒以欺骗方式取得上级批准,或违背上级决定、指示,造成学院资产重大损失的,实施该行为的当事人承担直接责任,所在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以上规定从二00七年四月一日起试执行。
中共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纪委
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监察审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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